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是我们的重大政治优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09浏览次数:454

       【每日一文】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必须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地位、责任、作用、使命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历史经验、宪法依据以及人民意愿之间的关系。实践表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生出来的一个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政治优势,它的重要价值在于保证依法治国实践走出中国自己的道路。

  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体现法治的社会主义本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法治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意味着法律的工具价值得到广泛认同,但法律不等于就是法治,法治需要超越法律工具性的运用而实现它的理性价值。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对哪些领域和哪些方面进行法律规范、法律允许什么不允许什么、为什么从法律上作出此规定而不是彼规定、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各个国家法律规定不同,等等,这些问题不可能从法律的工具价值得到合理的解释,因为它涉及的是法律的理性价值问题。法律仅仅作为工具,不能体现法治的性质,法律的理性价值对法治性质具有决定意义。依法治国在我国的实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不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而是其运用背后的理性价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对于保证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根本作用。

  二、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原则,维护人民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功能。法治不仅关系到国家层面的治理,而且关系到日常生活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各种关系的处置、矛盾的协调、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因此,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行为,更是人民的要求和期望。社会生活中,任何违背公平公正的事情和现象制造的都是污染政治生态及社会生态的垃圾,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要求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社会各个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贯彻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从而以全体社会成员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文明举止,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三、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经验。中国历史行进的轨迹上,社会主义法治历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启的,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逐步制定和不断丰富、完善的法律法规,积累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经验,因而也赋予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显著优势。我国社会主义历史实践中法治建设曾遭遇破坏的曲折经历,不能成为否定党领导法治的理由,不成功的教训恰恰从反面说明了一个道理:党的领导正确与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基本经验提供的现实结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刻汲取历史教训,充分发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经验优势,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四、 坚持党的领导与满足人民的法治愿望相吻合。依法治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秩序地健康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进步,要求社会主义文化繁荣,都需要法治提供保障。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让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既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旨归,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

  五、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建立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在总纲中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治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将这两条联系起来看,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方向上、任务上、机制上、道路上是完全相统一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是坚持党的领导高举的一面旗帜,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高举的一面旗帜。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什么样的方向、确定什么样的任务、形成什么样的机制、行走什么样的道路,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党的领导责任在精神上完全一致。

  六、 党肩负领导法治的使命担当要求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遵守法治基本原则是完成领导法治这个使命担当的前提。党领导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科学立法、规范严格执法、保证公正司法、带头自觉守法。党领导法治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更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适用于所有人,而且也适用于一切政治组织。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首先要以身作则,在遵循法治上作出表率。领导科学立法、规范严格执法、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带头自觉守法。

  从以上六个方面对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阐述,可以看到党与国家两个层面建设的关联,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一致,蕴含着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不可分离的内在逻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党与国家的关系。党通过运用法律的工具价值实现法治的理性价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是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没有党的领导,就丢掉了统领之魂,就失去了精气之神。

  当代中国必须走法治道路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依法治国从上到下都达到了认识上的高度一致,但在究竟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怎样有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按照哪些规则实行依法治国等问题上,思想观点还存在分歧。一些模糊认识、倾向误导和噪声杂音干扰着法治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国外敌对势力也竭力用恶意的偏见攻击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甚至武断地认为只要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法治,企图移植西方“宪政”那套框架,改变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道路。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方向正确与否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毫无疑问,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现代文明有着适用各国的共性特征和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顺应现代文明的普遍要求,尊重和体现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但是,普遍性不意味着划一性,共同特征也不意味着没有差异。千篇一律的雷同决不是普遍性的内涵,客观规律并不排斥事物的特殊性,世界各国以各不相同的法治样式表现着特殊性,在法治的普遍要求下寻找和确定国家治理的法治化道路。

  任何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都受社会制度的制约,法治体系、法治模式、法治道路是制度的表现形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它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本质区别,也表现为我们独特的政治优势。如果说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文明的普遍要求的话,那么,党的领导就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特殊本质的内在要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不动摇,坚持二者的一致性不动摇。坚持并发挥好这一重大政治优势,我们才能不断开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境界。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齐卫平)